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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次房东竟被房客套路了!”哈尔滨,女子将房子出租,并收了房客100
发布日期:2024-07-22 06:08    点击次数:112

“这次房东竟被房客套路了!”哈尔滨,女子将房子出租,并收了房客1000元押金。女子在房客退房时,发现房子里的东西有的损坏,有的丢了,便向房客讨说法。虽然房客表示押金不要了,但是女子不愿意,认为就算不退押金,也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,要求房客赔偿,未果后,以房客盗窃、故意损坏财物为由报警,警方认为这是民事纠纷,不予处理。女子不服,认为警方是不作为,将警方告上法庭,法院这样判!

据悉,女子林某3年前将自己的房子租给房客陈某,并与陈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租赁合同,约定押金1000元,到期后屋内设施完好,物品不少,可退回押金。

转眼1年过去了,陈某表示不再续租。林某在陈某退房当天,前去收房时,发现房子里脏乱不堪,有的东西坏了,还有些东西丢了。

林某不愿意了,要求陈某赔偿。协商中,陈某女儿表示1000元押金不用退了,林某则认为就算押金不退,也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,坚持要求陈某赔偿,未果后,以陈某盗窃、故意损坏财物自身财物为由,报警。

报警后,当地警方派员出警,民警现场核查后,认为林某与陈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,双方是因租赁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,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,不应调查处理,建议林某通过民事诉讼解决,随后给林某下达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。

林某不服,坚持认为陈某的行为就是盗窃、故意损坏财物,提起行政复议,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。

法庭上,林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,认为警方不予处理的行为系不作为。

面对林某的控诉,警方辩称,林某与案外人陈某之间基于有效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,陈某有权占有使用房屋内物品及设施,并非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。对林某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,具有事实依据。

法院怎么判?

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78条规定,公安机关受理报案、控告、举报、投案后,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应当立即进行调查;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应当告知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、投案人,并说明理由。

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61条第1款第(3)项规定,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、控告、举报、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:(三)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,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,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、扭送人、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,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、扭送人、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,应当书面告知,但因没有联系方式、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。

认为,本案中警方在接到林某的报案后,经调查核实,认定林某与案外人陈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,陈某在租赁期内对出租屋内的物品合法占有、使用,出租屋内物品的毁损和灭失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,陈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。

警方当场口头告知林某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,并告知林某应提起民事诉讼。后林某提出异议,警方出具《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》并无不当,警方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。

综上,认为林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。

一审判决后,林某仍表示不服,提起上诉。

林某认为,原判将被控侵权事实混淆成民事纠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无视警方的过错,系包庇行为等等。

二审法院审理后,指出,林某与案外人陈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上明确约定收取押金1000元,到期后屋内设施完好,物品不少,可退回押金,如有一方违约,责任和损失由违约方负责。因此,林某如认为其财产遭受损失,应根据该租赁协议向承租人陈某主张权利。

认为警方在接警后依法履行了受理、调查、告知、送达等法定程序,已实际履行了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,程序合法、处理结果正确。

一审判决并无不当,再次驳回了林某的诉请,判决维持原判。